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不動產過戶後解約 免徵奢侈稅

【聯合報/薛翔之】


  財政部最近發布解釋令,不動產如果已經出售,而且完成過戶後,但買賣雙方都同意解約,買方再把不動產退還給賣方,並重辦過戶,雙方都不會被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指這項解釋令是從上周五(八月卅一日)發布後才生效,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在這之前的不動產交易案,不能適用。


  財政部的解釋令指出,不動產經過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如果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給賣方,並辦理移轉登記,就不算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規定應課稅的銷售行為。


  官員說,先前適用「免課稅」的前提是過戶移轉前,買方因故退貨,才不會被課奢侈稅,這次範圍再擴大,過戶後也可排除課稅。買方和賣方都不會被課徵稅率為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房仲業也解釋,買賣不動產由於退貨的情況比一般商品多,因此去年六月奢侈稅實施前,財政部決定,建商出售不動產後、完成過戶移轉前,買方如因故退貨,類似一般商品買賣的銷貨退回,等於不算買賣,現在適用範圍擴大,對買賣雙方都便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